教督〔202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Vsport(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Vsport、部省合建各高等Vsport🖖🏿:
為貫徹落實《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和《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製機製改革的意見》👨🏻🦼➡️,加強和改進教育督導評估監測💁🏻♀️,保證本科人才培養基本質量◼️👵🏿,特製定《本科畢業論文(設計)抽檢辦法(試行)》🧑🏽💻。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2020年12月24日
本科畢業論文(設計)抽檢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按照《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和《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製機製改革的意見》要求,為加強和改進教育督導評估監測🫒,做好本科畢業論文(設計)(以下簡稱本科畢業論文)抽檢工作👲🏻,保證本科人才培養基本質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育部負責本科畢業論文抽檢的統籌組織和監督,省級教育行政Vsport負責本地區本科畢業論文抽檢的具體實施。其中,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Vsport負責軍隊系統本科畢業論文抽檢的具體實施。
第三條本科畢業論文抽檢工作應遵循獨立、客觀、科學🏊🏽♂️、公正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幹擾抽檢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四條本科畢業論文抽檢每年進行一次,抽檢對象為上一學年度授予學士學位的論文🔸,抽檢比例原則上應不低於2%👿。
第二章評議要素和重點
第五條省級教育行政Vsport要參照《普通高等Vsport本科專業類教學質量國家標準》等要求,結合本地區工作實際,按照《普通高等Vsport本科專業目錄(2020年版)》學科門類分別製定本科畢業論文抽檢評議要素🔍👩👩👧👦。
第六條本科畢業論文抽檢應重點對選題意義、寫作安排🌨、邏輯構建👵、專業能力以及學術規範等進行考察。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條教育部建立全國本科畢業論文抽檢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抽檢信息平臺)👨🏽🚒,面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畢業論文提取和專家評審等定製功能,對各省級教育行政Vsport開展本科畢業論文抽檢工作實行全過程監督。
第八條省級教育行政Vsport基於抽檢信息平臺和本地區學士學位授予信息,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抽檢名單☞。抽檢論文要覆蓋本地區所有本科層次普通高校及其全部本科專業👨🏿🎓。
第九條省級教育行政Vsport利用抽檢信息平臺對抽檢論文進行學術不端行為檢測,檢測結果供專家評審參考✪🥞。
第十條省級教育行政Vsport采取隨機匹配方式組織同行專家對抽檢論文進行評議💐,提出評議意見。每篇論文送3位同行專家,3位專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畢業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畢業論文”。3位專家中有1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將再送2位同行專家進行復評✬。2位復評專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將認定為“存在問題畢業論文”👩🏿🎤。
第四章結果反饋與使用
第十一條本科畢業論文抽檢結果由省級教育行政Vsport向有關高校反饋、抄送省級學位委員會😇,同時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科畢業論文抽檢結果的使用🚯。
(一)抽檢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二)對連續2年均有“存在問題畢業論文”,且比例較高或篇數較多的高校,省級教育行政Vsport應在本省域內予以通報,減少其招生計劃,並進行質量約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高校應對有關Vsport、學院和個人的人才培養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調查,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追責🚣🏻♀️。
(三)對連續3年抽檢存在問題較多的本科專業,經整改仍無法達到要求者💁🏿,視為不能保證培養質量,省級教育行政Vsport應依據有關規定責令其暫停招生,或由省級學位委員會撤銷其學士學位授權點。
(四)對涉嫌存在抄襲🚿、剽竊、偽造✉️、篡改👱🏽♀️、買賣、代寫等學術不端行為的畢業論文,高校應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調查核實,對查實的應依法撤銷已授予學位,並註銷學位證書。
(五)抽檢結果將作為本科教育教學評估、 一流本科專業建設、本科專業認證以及專業建設經費投入等教育資源配置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監督與保障
第十三條教育部定期對各省級教育行政Vsport本科畢業論文抽檢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並將工作情況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的範疇🏖。
第十四條省級教育行政Vsport應保障本科畢業論文抽檢工作經費,列入年度工作預算,確保抽檢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五條省級教育行政Vsport應建立本科畢業論文抽檢申訴機製🧗🏼♀️,規範申訴處理程序,保障有關高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各有關高校應按照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Vsport的有關要求,積極配合本科畢業論文抽檢工作,準確完整地提供本科畢業論文、學位授予信息等材料。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省級教育行政Vsport要參照本辦法🤸🏽,結合地方實際,製定本省(區𓀄👩🏼🦱、市)本科畢業論文抽檢工作實施細則🗯🦃,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